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产生噪音,还易引发火灾、危及安全。虽然年年都在说这事儿,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日前,两名男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上虞警方依法处罚。
10月21日18时38分,百官派出所所长严一锋工作时发现,城区某酒店附近有异常光亮,伴随而来的是烟花爆竹的轰鸣声。意识到有人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一锋立即指令值班所领导陶剑杰火速带队前往现场处置。
经现场调查,该酒店内正在进行一场祝寿活动。为烘托气氛,两名男子竟在酒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警当场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酒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不但违规,还容易引发火灾或伤及他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事后,民警对酒店经营者进行严肃的法治教育,强调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维护公共环境安全的责任。
此次事件的处理并未止步,百官派出所坚持“溯案追源”,追查违规烟花爆竹的来源,查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该商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上虞警方依法严处、绝不姑息。莫存侥幸,“禁燃禁放”动真格的!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切勿因一时之喜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