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情况通报时有种常见情况,是否应提及网传信息。从回应针对性角度,引用网传信息,能够直接和相关网络传播建立联系,让公众迅速了解官方通报的是哪一起事件;从舆情引导角度,引用网传信息,则可能形成“官方被倒逼”发声的印象。此外,网传信息本身又具有标签性、不确定性、部分事实失实等因素。所以要不要在通报时提及网传信息,要从多角度去衡量判断,应重点考虑六方面因素。
第一、考虑网传信息与事实调查的差异性。如果网传信息中的事件基本事实,如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身份相互关系、造成的伤害影响等,与调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则一般不建议引用网传信息,避免造成在通报时要重点解释“网上信息为何与实际调查存在明显矛盾”,以及后续带来的网传信息不实所对应的查处造谣传谣者的问题。
第二、考虑实际工作的开展次序。如果是事件实体发生时,涉及的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并启动了调查处理工作,而不是因为发现到了网传信息才启动调查,那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表述,就不应再引用网传信息,直接按实体的发现介入调查程序表述即可,否则还可能产生“出了这样的事,为何现场没反应,相关单位看到了网传情况才开展工作”的错觉。如果是反之,确实是关注到了网传信息,相关部门才启动调查,那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就可以从针对网传信息写起,实事求是无可厚非。
第三、考虑网传信息的传播影响力。引用网传信息,就是舆情引导操作中回应,这个前提就是网传信息有足够的传播量和影响力,引发了公众关注,才需要针对性回应公众关切。如果网传信息本身的传播量有限,那自然不必引用,无需自行放大网传信息的影响。
第四、考虑网传信息出现与官方发布的时间差。一般如果是当日发生当日处置的快速应对情况,通常不建议引用网传内容,因为事件从发生到发声的时间较短,更应体现工作效率,突出官方信源的权威性和时效性,此时官方通报本身的内容和结果更为重要,是舆情中的主要关切点,因而不必喧宾夺主,再去增加网传信息的额外要素。如果是发生时间与发声时间间隔较长的,因为公众可能会产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的事,为何官方这时才通报的疑问,这时就可以采取“针对网传某某情况”的写法来表述通报,以回答虽然事不是近日发生的,但网络影响是近期出现的,所以官方要通报解释。
第五、考虑与首发信源的呼应。网传信息通常有三个来源,一是涉事方自己发声,通过互联网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二是媒体介入,以报道方式反映情况;三是其他目击者、知情人等,以网民身份反映情况。对于当事人自己发声产生的“网传情况”,实体工作中已将工作进展和结果告知了当事方,对方很可能继续在网上发声,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主动对其回应,更能体现涉事处理部门的公开态度和对所开展工作的自信程度;对于媒体报道的,则要考虑该报道的详细程度和传播效果,通常首发的媒体会对该事件进行跟进报道,采取“有媒体报道,称……”或“针对媒体报道的某情况……”,也是尊重媒体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对于网民曝光或自媒体发布的碎片式信源,则相应更应该考虑其内容本身。
第六、考虑自身通报的详细程度。发布情况通报是为了让公众对具体某起事件,形成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和认知。如果前期网传信息内容比较全面,也基本符合事实,官方发布情况通报的重点在于事件的结果和结论,直接引用或提及网传信息,就可以减少对事件前期事实的追叙,直接重点讲进展和结果就好。这种情况下,引用网传信息就比较适宜。反之,如果事件本身比较复杂,网传信息的内容仅是片段片面,为了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那就不要去提及网传信息,直接从官方口吻还原事实、介绍情况、告知结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