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重庆等地连续发生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部分舆论关联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法院2017年底判决的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案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被告人以及大量网民对目前法定的责任划分存在异议。此外,高空坠物案件还存在调查取证难、肇事者身份确定难、法院判决执行难等问题,使得案件处理困难重重。本文梳理近期发生的几起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件,归纳舆论观点,分析舆情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工作提供参考。
1、舆情综述
重庆:10个月大婴儿被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
据看看新闻3月19日消息,重庆渝中区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块木板砸中一名10个月大婴儿的头部。经诊断,该婴儿额头有处8公分的伤口。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受害婴儿母亲表示,如果无法确认木板究竟是谁家所有,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3个月大女婴被掉落的苹果砸成重伤
3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称,3月9日,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抛下的苹果砸中,导致脑部挫伤严重,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3月21日,塘厦镇政府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经警方调查,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
安徽: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
2017年12月29日,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和53户被告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10月4日,芜湖市66岁老人卜英贵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后死亡。由于肇事者一直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2、舆论观察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后,舆论普遍认为,受害人是无辜的,需要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引发热议,舆论围绕法律规定中的责任划分、政法机关是否涉嫌失职、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行为的罪名认定等方面展开讨论。
01.肯定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认为,从立法表述上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目的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中国青年报》也认为,在类似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件中,判定平均承担的“补偿”责任,分担了被告的经济压力,让“善行”便于操作,也让被侵权人得到救济。
02.对有关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徐银波对《侵权责任法》有关责任认定提出几点异议:一是正当性问题,其他使用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凭什么要承担责任;二是正因为当事人没有过错,所以在执行上很难配合;三是在建设智慧城市的当下,查明侵权人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梳理网络留言发现,多数网民也认为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认定缺乏公平性和可执行性,如网民“@晴天”认为共同担责“冤枉了无辜的人”;有知乎用户指出,“让几十户人家都赔,可执行性会大打折扣”。
03.认为政法机关存在失职嫌疑
关联到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一案的判决结果,部分舆论将讨论焦点转移到政法机关身上,质疑政法机关失职、惰政。持这一观点大多为普通网民,如网民“@北瓜”评论称,“首先,办案人员有责任,没能力找到凶手是失职,应该赔偿;其次,居住在这里就让人家赔偿,法律给人定罪是不是要有证据证明他有罪?”甚至还有声音认为,执法机关这样做“放过了罪犯”,是“惰政,涉嫌失职”。
04.建议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范畴
《法制晚报》指出,高空抛物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长城网的评论文章也认为,高空抛物所威胁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致人伤亡者,一经锁定,应考虑依《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网民的观点更为激进,认为“高空抛物应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对此,有律师表示,判断高空坠物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一是看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二是看肇事者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05.呼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南方都市报》评论称,在法律之外,还可以从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完善,如设置公益救助基金、强化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无死角的监控等。澎湃新闻网也建议,可设置公益性质的救助基金,在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由救助基金先行赔偿;中国网评论文章建议对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加大侦破力度,引入刑侦力量,从指纹、痕迹等方面,尽力查出嫌疑人。
3、舆情解析
01.共情效应刺激个案演变成热点舆情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此类事件具有频发、破坏力强、危害性大以及不可预见性等特征,在高楼林立的城市当中,谁都有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因而,针对此类“飞来横祸”,公众会产生强烈的同理心和代入感,在“害怕成为下一个被砸的人”的情感驱使下,表达观点的欲望会更强,且理性思考能力会降低,导致类似事件一旦出现,很快引发较广泛的传播和关注,形成热点舆情。
02.社会认知差异导致舆情出现长尾效应
据观察,高空坠物案判决后,法学专家、主流媒体多持肯定态度,但大多数普通网民对判决结果持异议态度,这种认知差距在于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认知深度等方面不同。一方面,对于法律规定中可能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者给予补偿的表述,多数人将“补偿”与“赔偿”概念混淆,将法院判罚与“连坐”式惩罚等同,致使社会误解愈加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部分无端被诉的被告人,从情感上一般会抗拒法院判决,继而提起上诉、申诉。被告人对执法司法机关的不配合,也导致相关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判决和执行,不同群体的多重认知差距导致相关舆情长尾效应明显。
03.有无特定侵权人直接影响舆情发展方向
在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件的判例中,如有特定侵权人,法院将根据伤害情况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找不到特定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被要求补偿损失。前者目前采用的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基本上不会引发舆论讨论;后者则是目前舆论争议焦点,即《侵权责任法》87条之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同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件,有无特定侵权人像是“分水岭”,直接影响了案件最终结果以及舆论的讨论内容和舆情发展方向。
4、处置建议
01. 积极普及法律 强化释法说理
《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本身就在争议中进行,每当有高空坠物的案件出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判罚,都会在法理和道德上引发一些激辩。分析舆论观点发现,对于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主流舆论一直是认可支持的。但部分公众由于对该法律了解不深,因此往往会产生判决“不公”的质疑,因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向公众介绍法律制定的初衷、目的以及取得的社会成效。同时,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加深公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提升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
02. 及时公开调查进展 避免陷入不作为的质疑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处理中,难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由于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导致短期内无法确定肇事者,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就会成为舆论抨击目标。对此,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回应社会关切。这样做不但能让公众了解案件调查工作流程,也能避免自身陷入不作为的舆论质疑。而且,部分高空坠物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也需要对案件的情况及时予以说明,通过有效的信息公开打破原告与被告、公众与法律之间的认知差距,为判决结果获得舆论认同奠定基础。
03. 增强社会安全意识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多发还暴露出当前我国居民的公共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尤其是未成年人在缺乏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容易成为高空坠物的肇事方。因而,增强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居民的道德素养,可以从根源上防范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此外,还需要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效力,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教育等手段,通过加强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04. 法院强制执行能力有待提升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使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法院需认真考量。在被称为“高空坠物第一案”的重庆烟灰缸坠落致人受伤案件中,据媒体报道,法院判决的17万赔偿款,受害人目前只收到了一半,判决执行异常艰难。对于此类事件,除了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审理法院还需积极跟进判决执行情况,对长时间没有执行判决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