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以案释法涉出租屋违法违规 已有房东被罚
中国警察网讯“谁出租、谁负责”,广州花都警方正告各位房东、经营者,如果你有正在出租的房屋,要注意啦!快来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23年11月12日,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一出租房发生了一起案件,根据调查显示,该出租房房东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日租房的形式承租给租客居住,而后案件在出租房内发生。合益派出所依法将房东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陈某承认曾以日租房的形式承租给涉案嫌疑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取缔时租日租房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4日,合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北路经营的某公寓,房东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日租房的形式承租给租客居住。随即,警方依法将房东梁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梁某对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日租房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梁某行政拘留十日、取缔时租日租房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近日,秀全派出所组织警力在秀全街官溪社区开展日常清查行动,清查发现秀全街有两房屋存在未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情况。民警依法将房东李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查,李某对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位房东们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治安责任,积极督促承租人如实登记身份信息,一旦发现漏登,警方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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