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基础性法律,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和生产生活联系紧密。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将一些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内容。
看点一:增加了一些违法行为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已近20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一些危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将考试作弊、有关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是将以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是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四是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幼老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处罚规定,切实保护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五是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看点二: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的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从现实情况看,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这一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某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表示,该规定既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立法初衷,同时又留有余地,避免以年龄“一刀切”、一概不执行拘留,避免传递“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
看点三: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认定标准
近年来,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一直备受关注。如果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时,对谁是不法侵害发动者、谁是正当防卫者不加区分,直接定性为互殴,容易造成正当防卫人的不满,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这意味着,未来的治安案件中,“各打五十大板”等不合理现象将减少,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看点四:解决宠物伤人处罚问题
近年来,对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负责人表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具体而言,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看点五:规范完善执法、处罚程序
此次修订在执法程序方面作出多项精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同时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扣押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避免因执法人员不足导致执法不公。
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的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此次修订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其他正当需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认为:“立足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对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