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网讯 近日,浙江上虞公安交警经过调查核实,对一位凌晨驾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给对方车辆留下字条的司机,仍依法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023年1月7日凌晨2时许,陈某驾驶车牌号为浙DK***9小型轿车,沿着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保驾山路与藕舫路口南侧处,径直撞上了停在车位内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小型普通客车又和前方车位内的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在被撞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留下联系方式后弃车离开......
被撞车辆车主当天早上看到字条后,选择了报警,交警随后立即启动逃逸事故调查程序,并根据线索迅速锁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陈某。到案后,面对民警的调查,陈某给出的理由却是当天因着急处理家中老人丧事而选择留下字条,而民警在后续的轨迹调查中却发现无法和其陈述相印证。
面对民警出示的证据以及告知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陈某最终交代:1月7日凌晨2点多他驾车沿着保驾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保驾山路与藕舫路口南侧处,发生了追尾事故,因为晚上喝了点酒害怕被交警查处,给被追尾车辆留下联系方式后弃车逃逸,想着等事后处理。
目前,陈某因肇事逃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他还将承担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交警提醒,若遇到交通事故,一定要冷静处理,切莫肇事逃逸。如肇事逃逸,则加重后果:一是责任认定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行政处罚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6分。三是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