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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4日 02:50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徐国平 任勇 熊思



  整治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目的和意义

  电动三轮、四轮车等新型电动车在源头生产管理、安全性能、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亟待依法整治。一方面,电动三轮、四轮车车体庞大,行驶过程中抢占了大量道路空间,且驾驶人中,绝大部分系年龄偏大的中老年人,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正规的驾驶技能操作的培训,一旦上路行驶将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另一方面,车辆安全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大多数电动三轮、四轮车没有保险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事故不但自身经济难以等到补偿,同时也会给交管部门查处此类事故造成困扰。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分别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规定,凡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的电动三轮车均为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明确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专项作业车辆、特殊用途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证驾驶的处罚及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具体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等情形,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500元、1000元、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还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给予驾驶人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行驶的处罚及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驾驶无牌电动三、四轮车的,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扣留机动车辆。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孝感市中心城区车辆禁行限行的通告》的规定,对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违反限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驾驶报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及法律依据

  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法律依据

  对电动三、四轮车存在的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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