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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7年04月07日 02:34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张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基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尤其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规范执勤执法程序、完善案件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更高、程序更细。交通事故处理能否让群众满意,直接影响公安交管部门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和谐。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既要做到公开、公正、便民,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还要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隐患,为杜绝悲剧重演提供预防的方案与措施。下面,就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创新发展谈几点想法。

  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和程序意识淡薄。部分民警出警迟缓,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造成证据灭失。事故出警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后,在现场勘查时,部分民警不重视整体勘验,对目击证人的取证工作不及时展开,对旁证人不作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简单,致使关键的证据无法获取。在提取痕迹物证时缺乏详细的文字记录;死亡事故中,在对死者尸体的检验鉴定中,检验人员只重视死因的鉴定,对尸体的死因特征,损伤部位没有认真分析,没能与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相衔接。同时,办案民警重实体,轻程序,不按程序办案,为事故处理工作埋下隐患。

  警力不足影响整体效率。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里程和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工具种类增加与道路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良莠不齐,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交通事故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但民警数量有限,专门负责交通事故的更少。面对繁重的事故处理工作,办案民警经常加班加点,疲于应付。遇事故高发时,往往是这个事故现场没有勘查完,那边又报案;办案民警长期超负荷运转,身心俱疲,无法保证办案质量;同时,民警工作负担过重,没有时间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参加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导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不细致深入,直接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机制不全,监督缺失。在事故处理中,上下级之间、办案民警之间缺乏有效监督;担负事故处理职责的大队,重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处理,其业务骨干主要集中在事故处理中队,轻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对农村中队办理的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案件监督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导致案件中时常出现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和责任划分不公正等问题,其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

  职能部门配合不够。 事故方及部分群众认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交警出面调解和处理就可以了,这种片面认识,导致事故处理工作中民警身上的责任、压力加大。其实,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调解往往牵涉到保险、民政、消防、司法部门、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但在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下,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许多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行业优势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导致事故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目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强,还处于交警部门 “单打独斗”的局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普及面还不够广泛。如教育部门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到中小学生的教育大纲中,中小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养成不够。广大驾驶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意识有待提高,社会对交警执勤执法、事故侦查、事故调处相关程序不配合,理解、支持不够。

  法律制定超前与现实执行出现脱钩,导致事故处理困难。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仍有些未落实或执行不力。如交强险已实施多年,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却一直未落实,给事故调处工作带来压力。道路交通事故群防群治体系不健全,卫生、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机构关系存在脱钩,公安交警、法院、司法调解部门之间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等。

  治理机动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工作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由于近几年机动车辆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逐年呈上升趋势,对此,交警部门为有效打击交通违法、压降交通事故发案率,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法律对违法人进行处理,但得不到社会和违法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地方政府文件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导致执法工作困难。如在实行“绿色通道”中对车辆超速、超载整治难度大。此外,车辆厂家生产的少数车辆由于没有上产品目录而不能上牌、购买保险导致交警部门管理难度增大,给事故调处工作带来压力。再如电动车、不合格摩托车不能上牌,不能购买保险,法律监管空白造成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酿发交通事故多发。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有待完善。村村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缺失,配套安全设施不全,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上报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城区人行道建设有缺陷,停车场数量少,导致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诱发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未形成合力。政府总揽、相关部门配合协调、交警主抓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热情也不够高,很多工作还仅仅靠交警部门的自身努力,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化的“大交通”工作格局。

  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创新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政府和立法机关而言,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大交通”格局,同时,应加强民警执勤执法中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民警正常的执勤执法行为得不到社会理解,导致矛盾加剧。事故调处中存在当事人不配合、聚众闹事来达到其目的等现象,影响民警正常工作和警民关系。对公安交警部门而言,在强化民警整体素质、建立健全相关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同时,还要注重事故处理民警五个方面的锻炼。

  一是打好时间战。交警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大量积压,克服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办事效率低下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可能的对能使用简易程序办案的案件简化手续,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工作运转速度,给出警民警配备性能良好的出警车辆,防止出警过程中熄火、断油,争取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在第一时间疏导交通,提高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是打好保障战。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也是引发信访的主要问题,交警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导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工作。在人员、资金上要有充分的保障,让参战民警感到有动力、有压力。要求在工作中坚持“快、细、恒”的工作思路,事故发生后要赶赴现场快,组织追缉快,勘查现场细,寻访证人细,排查线索,查证材料有恒心。要积极发动群众努力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积极提供线索。要建立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责任制和奖励机制,组织精干力量负责追逃工作,建立缉查布控系统信息共享平台,配备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勘察现场、保留现场证据、固定痕迹。

  三是突出执法质量战。要积极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使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条款,达到“办案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平、群众满意”的基本要求;不断强化民警岗位能力培训,重点学习事故处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全体民警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物、散落物、刹车痕迹等必须进行细致认定。把案卷制作是否规范作为执法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民警抽时间勤学苦练,达到法律条文使用准确、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文书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四是建立便利调解平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事故赔偿仲裁机构,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与交通事故的调解分开,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对调解不了的事故快速裁决、加快强制执行,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建立互联网事故处理流程查询平台,当事人上网查询事故处理情况,下载责任认定书,预约调解日期。

  五是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要积极与物价局、保险公司等业务联系密切的单位共同组成以事故处理为核心,车辆评估定损、事故保险赔付等其他工作配套的联合办公制度,努力使事故处理全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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