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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电动车相撞 行人被认定负主责
2019年09月02日 16:55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
中国警察网讯 在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都是车辆间的碰撞,抑或是车撞人,在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中,车辆通常是偏重的一方。但在湖北大悟发生行人与电动车相撞事故中,行人却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了解,2019年8月16日8时20分许,大悟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令,在大悟县城区兴悟北路“御龙天骄”小区大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称有人员受伤,已通知120救护车,请及时出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电动车驾驶员倒在地上,不能动弹,涉事行人也有擦伤,民警随即配合医疗人员将伤者送上救护车。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四周进行勘查、走访,并对该路段的监控进行调取,监控视频画面显示:事发时行人汪某某在有人行横道时,没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遇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临近时,未停下而是加速奔跑,导致直接撞倒了电动车,致使两人受伤。 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认定该起事故行人汪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横过道路时未遵循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生活中,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来往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当今法治社会,“我弱势,我有理”已经行不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