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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出质量问题超过24小时就可以不负责吗
2008-06-1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高教授:

  今年5月初,我因参加一个会议入住在某三星级酒店。入住的当天晚间,我填写了酒店放在房间的《顾客洗衣单》,请酒店洗一件外衣。第三天中午吃饭时,一位同行发现我的这件衣服在右臂的腋下部位有异样,我仔细一看,有拳头大的一块与周围有区别,用手摸可感觉到这一块地方已经很不结实,显然是熨烫出的问题。我的这件衣服是4200元买的,这是第一次清洗。我晚上回到酒店,要求酒店能给予适当赔偿。但酒店负责人指着《顾客洗衣单》中“如果对本酒店所洗之衣物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后24小时内,连同清单通知本酒店”的内容,表示不能赔偿。请问,洗衣出质量问题超过24小时就可以不负责了吗?

  沈宏杰

  

  沈宏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填写《顾客洗衣单》要求酒店洗衣并付酬,酒店为顾客洗衣是完成一定工作的特点,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顾客是合同的定作人,酒店是承揽人。由于洗衣单是酒店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不与顾客协商的特点,可认为该洗衣单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现在你作为顾客对其中的“如果对本酒店所洗之衣物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后24小时内,连同清单通知本酒店”有异议,就要分析一下该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双方约定了质量异议期限的,应当在该期限内提出;未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发现工作成果的瑕疵时提出。你洗过的衣服在右臂的腋下部位有异样,且只有拳头大小也不明显,这就是说在24小时内一般人是难以发现的。而酒店在格式条款中对任何质量瑕疵均规定在24小时内提出,这显然属于是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应是无效的。因格式条款无效,你是可以向酒店提出异议要求赔偿的;如果协商不成,你还可以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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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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