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公安 | 图片新闻 | 为您服务 | 警务警网 | 公安文化 | 地方新闻 |
 
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包括小型出租汽车?
2008-05-29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包括营运中的小型出租汽车?

  [回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汽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营运中的小型出租汽车。

  

  

作者:

摘自: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搜索其它文章
为您服务
·治安户籍 ·消防防火 
·交通运输 ·出 入 境 
·法律生活 ·娱乐休闲 
·体育健康 ·便民信箱 
·其它服务 ·警务在线 

友情链接

搜索其它文章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05459号
Copyright © 1998-2006 CPD.com.cn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人民公安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本报地址: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5号楼 邮编:100078 电话:010-521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