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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车未告知车上有物品物品丢失就不赔偿吗?
2008-05-29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高教授:

  今年1月10日上午,我骑摩托车进县城办事,中午吃饭时我将摩托车存放在饭店对面的一个存车场内,摩托车后座上捆绑着我刚在商店里买的两件棉上衣(价值480元),按存车场老板宋某的指示将车停放在固定的车位,交了两元钱,领了存车牌后即离开。过了约一个小时去取车时,发现我的摩托车后座上捆绑着的两件棉上衣不见了,我问存车场老板宋某是否看到了我车后座上的棉衣,他说没有看见。我要求宋某赔偿丢失的两件棉衣。宋某说:“收两元钱我只是保管车,不保管车上的东西。再说你也没有告诉我车上有东西,我不能赔。”请问:存车未告知车上有物品,物品在车上丢失就不赔偿吗?许春生许春生:

  你捆绑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物品(两件棉上衣)在摩托车被宋某保管期间丢失,保管人宋某是否有赔偿责任,这要看宋某对该物品是否有合同上的保管义务或者法律上的管理义务。你与宋某之间存在摩托车保管合同这是很明确的,你虽然也在交付摩托车的同时将车上物品也交给了宋某,但你并没有向他说明;按照一般情况来分析,由于捆绑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物品(两件棉上衣)并不很明显,保管人宋某也不可能注意到该物品。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你交付了保管物,即不能认为你们之间就摩托车后座上的物品(两件棉上衣)的保管合同成立。从法律上来讲,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要求保管人在车辆保管合同中也要将车辆上的物品一并保管好,车辆保管中也没有这样的习惯。由此,由于保管人宋某对你捆绑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物品(两件棉上衣)既没有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该物品丢失,保管人宋某没有赔偿责任。退一步说,若你能证明你在交付宋某摩托车时他确实知道你捆绑在摩托车后座上有物品(两件棉上衣),但他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可以认为你与宋某之间也就摩托车后座上的物品(两件棉上衣)成立了保管合同,但由于你没有交保管费,只能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宋某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也不对该物品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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