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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授:
我是一山村农民。我18岁的儿子王涛于今年2月底随同村的刘某和林某一同进城打工,3月初,他们在一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三人找一小饭店喝酒庆贺。我儿子王涛爱吃面条,平时随便都可以吃上两三碗,刘某和林某也都知道。在他们三人喝了八瓶啤酒后要吃主食时,林某对我儿子说:你如果能吃上三碗面条,我就服了你。就这样我儿子就和林某打起赌来,双方约定:吃三碗面条,这顿饭就由林某请,并由林买三张票看一场电影;如果吃不下,这顿饭就由我儿子请,并买三张票看一场电影。吃到第三碗时,我儿子感觉难以下咽,为了面子还是硬撑着吃了下去。回到驻地没有多久,我儿子肚子开始疼痛、脸色苍白,刘某和林某将他送医院,经过医生紧急治疗脱离危险,花去医疗费1500多元。据医生介绍这是暴饮暴食引发的急性胰腺炎,若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请问,像我儿子这种情况,打赌吃面条引发胰腺炎谁应担责?
王进先
王进先:
从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这应当是属于一起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你18岁的儿子王涛因为多吃了面条,即暴饮暴食引发了急性胰腺炎并因此支出本不该支出的1500元,谁应当对这一损害承担责任呢?这关键要看是谁的行为引起的。很明显,这一损害是你儿子王涛与林某打起赌的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他们二人的行为引起的,而在他们二人中,你儿子王涛的作用或者说过错应当是更大一些,因为面条是经过他本人的口直接吃下去的,作为一名18岁的成年人是应当知道自己该吃多少的,吃过量是会伤害身体的,但他在逞能和打赌获胜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本不该实施的行为,显然对自己的身体的伤害起了主要作用;而林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也应当预见到青年人有逞强好胜的心理,但还是积极地与王涛打赌,以多吃面条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的方式,对王涛多吃面条起到了引诱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你儿子王涛可以要求林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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