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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拉客仔”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2008-04-17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问题]“拉客仔”三五成群在景区的停车场、各宾馆门口、餐馆和大排档周边、车站出入口、景点售票处、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等场所追逐或纠缠游客,说服旅客到他们的餐馆吃饭消费,引起许多旅客反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是否包括旅游景区的公共场所?“拉客仔”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回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旅游景区的公共场所。题中所述“拉客仔”的行为,如果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明显危害的,可以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处理这类案件,应注意将一般的介绍旅馆、饭店行为与对游客围追纠缠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相区别。对于一般的介绍旅馆、饭店,对公共场所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的,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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