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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户籍
对乙和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
2008-04-10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问题]甲与某公司合伙经营一项目,后因纠纷,某公司单方面排除甲的经营权,独自经营。甲的儿子乙得知后,非常气愤,拖来大量沙石堵住合伙经营项目的施工现场大门,导致施工现场停工数日。因施工现场甲也有股份,损失也不全是某公司的,甲也有损失。对乙的这种行为,如果调解不成,能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果乙堵的不是合伙经营项目的施工现场大门,而是某公司另一处独自产权的施工现场,对乙能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果堵门的是甲的朋友丁,不是其儿子乙(乙是甲的利益共同体),丁出于义愤堵门,能否对丁依照该条处罚?
[回复]乙和丁的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停工、无法正常生产,扰乱了单位生产秩序,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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