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教授: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今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带着六岁的女儿进城购物,中午在一家小餐馆吃饭,当我买好了主食并把孩子安顿在座位上去买菜时,忽然听到女儿的哭声,回头一看是一只不大不小的黑狗正在夺女儿手中的食物,我急忙跑过去向狗踢去,但我的腿也被狗猛咬了一口,当时就流了不少血。我为治疗、打预防感染的疫苗等花了300余元。当我向饭店老板提出赔偿要求时,老板说那是一只流浪狗与他们饭店无关,不同意赔偿。请问,在饭店吃饭被流浪狗咬伤该找谁担责?孟晓青孟晓青: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的损害应当由饭店老板给予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则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狗是一种危险的动物,也是一种不卫生的动物,餐馆是不应当让狗进入的,没有做到这一点即是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如果与饭店老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信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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