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教授:
今年春节前的一个傍晚,我开车去一小镇办事。当车刚开过一转弯处时突然发现在道路的右侧堆放着一堆物品(有桌子、椅子、纸箱等),我急忙向左转,结果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撞倒,好在人没有受到伤害,却把自行车撞坏了。我与被撞的妇女通过协商赔偿给她200元钱。我找到在路上堆放物品的姚某,没有想到的是姚某不但不认错,反而说我自己闯了祸想嫁祸于他。请问,像姚某将物品堆放在道路上影响车辆通行,行车人为避让堆放在路上的物品而撞伤他人的情况,堆放物品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云太陈云太:
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侵权赔偿方面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一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三是该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原因之一;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通常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即可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我们用上述条件分析一下本案:有损害结果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撞坏了中年妇女的自行车,赔偿她的200元钱即是;行为人姚某有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如果姚某不占道,你也不会为避让道路上的物品而急忙左转撞坏中年妇女的自行车损失200元,即姚某的占道行为与你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姚某在道路上堆放物品的行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的条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与姚某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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