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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通报寻查的井盖如何处罚?
2008-02-14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问题]某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了城市下水管道的井盖,且该井盖是被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如何处罚?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是两种违法行为?

  [回复]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即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法律条文。法条竞合情况的法律适用,目前立法尚无规定,理论上倾向性的意见是将其作为一个行为予以处罚,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罚优于轻罚。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遇有类似情况可以参照上述理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单就本问题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和“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规定于同一个法律的同一个条文且法律责任相同,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重罚与轻罚的关系。因此,对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可择一适用。(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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