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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算数吗
2008-01-31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高教授:

  我到电脑城购买MP3时,经营者桂某向我推荐了一个外观有缺陷的产品,说考虑到外观有缺陷,按五折卖给我。当时我担心是假冒的,但桂某信誓旦旦地说绝对真品,并承诺如有假愿意赔偿货款的四倍,这消除了我的疑虑。我在使用这款MP3时,一位懂行朋友见到后一口咬定是假冒产品,经送有关部门鉴定确系假冒产品。为此我要求桂某兑现承诺,但他却说我们之间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标准,是无效的,他只能按双倍的赔偿标准赔付。请问,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有效吗?束发理束发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那么,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自行约定了高于“双倍赔偿”的标准,这种自行约定是否有效呢?对此,我国《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由此可见,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双倍赔偿”时,按约定履行;如果低于“双倍赔偿”时,约定无效,应按“双倍赔偿”的标准履行。

  所以,经营者桂某应当履行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按照你所付货款的四倍给予你赔偿。

  

  

作者: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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