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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伪造的人民币是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有权收缴吗?
[回复]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因此,伪造的人民币属于违禁品。
该条例第3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收缴的违禁品,是指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伪造的人民币虽属违禁品,但因为公安机关查处涉及伪造的人民币的行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和第43条,故此类案件不属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的治安案件,所以对查获的伪造的人民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而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收缴。(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