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教授:
我的女儿在读小学,一天上午上自习课时,我女儿在课堂上做作业,因同班两个男孩周某、孙某打闹,孙某撞了我女儿的手,她写字的铅笔戳伤右眼。我女儿的右眼视力原来是1.5,受伤后虽经治疗,但还是下降到了0.03,医生说今后也只能维持在0.03。我们要求两个男孩的父母赔偿,他们却避而不见。我准备起诉他们,但不知道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请予以解答。邱田有邱田有:
首先,你的女儿在学校课堂上受到伤害,如果起诉的话,还应当将学校列为被告,即孙某、周某和学校为本案中的共同被告。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就你女儿的情况讲,除了误工费外,你们有权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再次,由于你女儿的视力严重下降,可能已构成伤残。是否构成伤残,必须作伤残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你女儿经鉴定已构成伤残,就可以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为100%、90%……10%十个档次。赔偿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如果你女儿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20%(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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