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运输安全包括铁路行车安全。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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