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教授:
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我的上司沈某谎称其未婚,要求同我建立恋爱关系。在沈某的甜言蜜语下我以身相许,以恋人身份租房同居。不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便催促他赶快张罗结婚事宜,可沈某却以工作忙以及现在要孩子不合适等为由,软硬兼施,劝我做人流手术。手术后不久,听人说沈某早已有妻室孩子,经调查得到证实后,我便断绝了与他的关系。沈某用欺骗的方法夺取了我最珍贵的贞操,使我的肉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请问,我能否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焦昕焦昕:
你可以人格尊严权受侵害为由向沈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沈某在已有妻室儿女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未婚,使你信以为真而与其恋爱同居,并致使你怀孕及中止妊娠,这确实给你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损害,侵犯了你的贞操权。贞操权,是指以公民就保持其性的纯洁及良好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包括性自山、性安全、性纯洁。虽然我国的民事法律尚未明确将贞操权规定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但根据《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贞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你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事宜与沈某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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