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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阿 计
“通过正义的途径运输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终极价值,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两大基点。尤其是对于死刑———这一“以国家名义合法杀人”的最高刑罚,究竟应该设计怎样的程序正义,以避免错杀、冤杀等悲剧,这既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大主攻点,亦是屡屡引发坊间争议的一大敏感源。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死刑制度改革等等,亦随之成为法学界、司法界日益升温的重大议题。
“死刑”改革的囚徒困境
2007年的时间大幕渐渐落下之时,一系列与“死刑”有关的消息,使得这一持续经年的争议话题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2007年12月中旬,颇具影响力的《南方周末》推出2007年年度人物评选,即将卸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名列十大候选人之列,在推荐理由中,肖扬被称为“以司法改革著称的‘改革院长’”,并特别强调:“仅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一项,就足以令其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就在中国首席大法官收获赞誉之时,曾经震惊天下的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舆论普遍期望,该案最终能厘清真相,成为彰显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的样板。这样的社会期待,让审判机关承受着史无前例的压力和考验。
聂树斌案有望抽丝剥茧之际,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12月18日表决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死刑标准并暂缓死刑,并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有104个国家代表对此投了赞成票,但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中方代表强调:死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问题,是一国立法和司法的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其他国家均不应干涉。
这些交错变幻的“死刑”信息,也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死刑问题在当今中国的囚徒困境。近年来,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人权意识的不断普及,死刑存废渐渐成为法学界的显学、社会热议的焦点。就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湖南省高院院长的江必新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回应是,目前的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而此前的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也对德国记者明确表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既存又改”,既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也决定了这项改革的艰难性、渐进性。经过官方、学界、民间等各种力量持续不懈的推动,改革的序幕终于拉开。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此前,为了给上收死刑复核权作铺垫、尽量在各个环节堵住冤假错案,从2006年下半年起,全国法院系统已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改革的效应立马显现,有消息表明,2007年、即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一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就可能创下十年来的最低纪录。
与枯燥的统计相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更为真切地体会到了这种“慎杀”的基调。马教授近期代理了一起盗窃杀人案,被告在一审时被判死刑。进入二审后,虽然马教授提出的一些证据上的疑点并未在判决书中体现,但法庭最终将被告改判为死缓。主审法官后来向马教授坦言:“现在死刑复核权上收了,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了。这案子要搁过去,人早毙了。”
令知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备感振奋的是,在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有可能判处死刑的68个罪名没有任何缩减的情形下,仅仅通过上收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两项程序性改革,就使死刑数量大幅度下降。这让刘仁文觉得,“通过程序设计,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进一步降低死刑数量,还有很大的空间。”
事实上,这也是法学界、司法界的普遍共识。在死刑尚不能废除的现实语境下,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少杀慎杀”、“保护人权”等理念,已成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时的重中之重。
最复杂的诉讼程序
1983年,马登民教授到天津讲课,适逢第一次“严打”风潮,马教授目睹几辆押送犯人的大卡车“浩浩荡荡”地开赴刑场,粗略一数,待决犯达80多人。这一场面令马教授极为震动,至今难以释怀。
对中国法学界而言,上世纪80年代起曾频繁采用的“严打”模式,是反思死刑案件的最好教材。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甚至将“严打”期间破获的死刑案件数量列为评判“治安政绩”的重大立功指标,如此怎能遏制主动追求“死刑”的冲动?有学者披露了某次“严打”的一个案例,凶犯从案发到被捕,再走完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直至拉上刑场,仅仅耗时六天。这种不可思议的“高效率”,令人痛感对生命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序正义亦难免缺失之嫌。而且这种“从快从严”的司法思维,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就在死刑复核权上收的2007年,最高法院在复核过程中依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如侦查机关取证很不扎实、下级法院庭审过于粗糙等等。
知名诉讼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按照国际标准,死刑案件应当采用最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对其程序设计应当不厌其烦。因此,在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应当为死刑案件设计有别于其他案件的特别程序。
熊秋红的具体修法建议是,在一审程序,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可以分离,以便为律师提供更为充分的辩护机会;在二审程序,一审后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或检察院是否抗诉,死刑案件都应当直接移送二审,以“强制”死刑案件接受更多的检验。熊秋红还建议,如果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没有正当履行职责,法院有义务重新指定令被告满意的辩护人;死刑案件如果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倘若控方提不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应再次发回重审,以避免“再审不止”。“总之,死刑案件应当始终贯穿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通过详细的程序规定,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熊秋红说。
在目前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中,最具“特色”的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尽管随着死刑复核权的上收,这一特别程序已有了极大改进。但专家们普遍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许多悬念,比如,究竟应该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允许辩护人介入……
这些制度盲区实际上已演变成现实中的焦虑。一位西安律师回忆说,去年死刑复核权上收后,他为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千里迢迢奔赴北京,期望能面见法官,替当事人作最后的辩护。结果不但没有见到承办法官,甚至无法打听到承办法官的姓名。为此,这位律师甚至跑到最高法院设在永定门的信访室,挤在上访人群里碰运气,最终仍无功而返。这位律师坦言,尽管最高法院为死刑复核成立了五个庭,但由于没有公开各自的地域管辖和分工,因此律师有时都不知道应当将辩护意见递交给哪个庭,也不知道何时开始复核,许多律师只能被动地等待。
熊秋红认为,今后修改刑诉法重新设计死刑复核程序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其一,不管采用书面审还是开庭审,询问被告人都应当是必经程序;其二,一般情况下,对死刑复核应当采取书面审理加提审的方式,如果对适用死刑有争议,应当进一步实行听证审理,由控辩双方到场辩论。
而在河南大学教授黎煜昌看来,仅仅通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这三关,还不足以完全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主张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这样,大部分死刑案件在地方中院、高院接受一、二审后,都能在最高法院接受三审,再加上死刑复核程序,等于对死刑案件加了四道闸门。“对死刑案件,就是要通过更多的程序进行制约和‘扯皮’,横挑鼻子竖挑眼,直到挑不出任何毛病,办成铁案。”黎煜昌说。
最高的证明标准
聂树斌案波澜再起后,有关律师提出的最大质疑是,当年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等痕迹,聂树斌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口供,没有任何人指证,也没有任何直接物证。
聂案的真相如何,还需司法机关深入探究,但围绕此案的“证据疑云”,的确触及了死刑案件的一大关节点。在青年学者赵国君看来,对死刑案件应当采取极端主义的认定标准。为此他使用了一个也许并不恰当、却十分生动的说法———“杀人是个细活,不能做得太糙了!”
熊秋红认为,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设置最复杂的刑事讼诉程序外,还必须在事实认定方面采取最高的证明标准,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而这种最高的证明标准,同样需要更加严格的程序设计来保障。
熊秋红特别介绍了美国的做法。在实行陪审团制的美国,陪审团负责认定是否有罪,法官负责量刑。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陪审团只需裁决一次。而死刑案件则不同,如果陪审团第一次裁决认定有罪,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处死刑,陪审团还需进行第二次裁决,只有陪审团全体成员都同意才能实行死刑。显然,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案件。
借鉴美国的经验,熊秋红建议,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死刑案件可以设计一些有利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别程序。比如,一般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审理,而死刑案件可以有5名甚至更多的法官审理,并且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裁决死刑。再比如,使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而不是简单的带有“行政性”的审查。“总之,通过增加证明主体的人数,增加证明的次数,来提高证明标准。”熊秋红说。
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大焦点的是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如何防止刑讯逼供。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就是刑讯逼供酿成的冤案,差点造成人头落地的悲剧。死刑案件之所以需要对非法证据抱有特别的警惕,原因就在于,一般案件因非法证据而错判,终究还能有所弥补,而死刑案件一旦采信非法证据,将毫无挽回余地。
办理刑案的律师普遍反映,尽管随着制度约束的加强和人权观念的提高,刑讯逼供现象已大为减少,但这一现象并未绝迹,而且在少数地方,暴力型的刑讯逼供还转向了隐蔽化的精神折磨。北京一位著名的刑辩律师披露说,有一次,他代理了某省政法部门一位高官的案件,这位因枉法腐败、制造错案等问题落马的昔日高官诉苦说,虽然没有遭到暴力逼供,但他已被连续讯问了68个小时,精神几近崩溃,而讯问者却在不停地换班休息。
2006年“两会”期间,面对许多人大代表所质疑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明确表示:“非法证据必须要排除,法院绝对不能用。”最高法、最高检等高层司法机关也曾就这些问题下达过措词严厉的文件。但在许多学者和律师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除非搞得很过火,把人给打死了,才可能追究责任。”一位律师坦言。
学者们普遍建议,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以遏制刑讯逼供。同时,对于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重刑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此外,刑诉法还应当增设“律师在场权”,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当在场,否则讯问记录等不具证据效力。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缺少必要的约束,导致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难以杜绝。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证据审查、司法审查等功能发挥不足,又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取得口供等证据后,实际上已基本定案。马登民教授对此有一个形象比喻,“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炒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因此,如何科学地重新配置公、检、法的权力,并寻求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以及辩护权之间的合理制衡,既是提高死刑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所需,更是刑诉法最为核心的议题,是刑事诉讼法制应当追求的最高境界。
中国语境下的死刑废除之路
在许多学者看来,司法成本是决定死刑能否废除的一个关键因素。以美国为例,虽然一些州保留了死刑,但为了穷尽一切救济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杀,死刑犯从判决到真正执行平均耗时十年,为此支付的监禁、诉讼等费用可谓不惜血本。刘仁文指出:“不少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由于程序烦琐、成本高昂,死刑仅仅是象征性刑罚武器,而不是常规性武器。”
相形之下,我国政法界以前曾一度有过“二毛六解决问题”的说法,所谓“二毛六”,是指二十多年前一颗子弹的价格。如此低廉的司法成本,自然难以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生命的价值。不过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上收等改革的推行,以及未来修改刑诉法时对死刑案件设置最复杂的程序、最高的证明标准,将大大抬高死刑案件的成本,进而自然而然地对死刑数量产生“挤压效应”。一位学者对此预言说,“如果哪一天死刑案件的成本已成不堪承受之重,也就是死刑废除不远之时。”
至于具体的改革路径,许多学者主张:首先减少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逐步过渡到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最终全面废除死刑。
渐进式地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虽然已在中国法学界形成主流意见,但并未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称其为“中间热,两头冷”。所谓“中间热”,是指法学界人士热情高涨、呼吁不断。所谓“两头冷”,则是指官方顾虑重重,民间不乏反对之声。
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仍然十分迷恋死刑的威慑力,甚至将死刑视为“维护治安”的不二法宝。可资佐证的是,地方法院在审理当地一些“民愤极大”的案件时,经常会有地方官员来打招呼,要求“注重社会效果”、“杀一儆百”。而在死刑复核权上收后,随着死刑判决数量大幅下降,也有地方政府发出了“社会治安重要还是减少死刑重要”之类的抱怨。
更大的压力来自传统观念和民意。“杀人偿命”、“恶有恶报”等等,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对于正义的朴素理解。一些大要案曝光后,坊间舆论、网民跟帖总是一片喊杀声。更有民意调查表明,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反对全面废除死刑。这足以证明一种已经牢牢固化的民族思维和社会情绪,这也构成了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是一名主张废除死刑的知名刑辩律师,他为一起杀人案的受害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时,曾试图让此案走出冤冤相报的历史怪圈。为此,他多次劝说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被告人死刑,争取更多的民事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却坚持以命相抵方解心头之恨,甚至怀疑李律师拿了被告人好处,差点将其中途更换。尽管后来被害人家属改变了主意,但为时已晚,判决已经下达。李肖霖披露说,此案受害人极其贫困。
李肖霖多年前了解的一起涉外命案,更让他感慨至今。南京某合资企业的厂长是一名德国人,6名年轻小偷进入他家盗窃时被发现,竟然将这名德国人及其太太、孩子全部杀害。惨案发生后,德方受害人亲属和官方代表赶赴中国,国内有关方面也准备了多种处理方案,准备进行一场“艰苦的谈判”,岂料对方只提出一个条件:“赦免这六个孩子的死罪!”这让李肖霖极为震撼,也让他深深感到,“社会绝不应该由仇恨的思维来主导!”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具有示范意义的个案已经悄然出现。在青海发生的一起命案中,被告人杀害了同父异母的兄长夫妇,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认为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抢救被害人等情节,因此对死刑不予核准,并发回青海高院重审。青海高院先后6次进行调解,终于在近期促使被害人亲属转变立场,并接受了赔偿,被告人亦被改判死缓。
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民意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佘祥林、杜培武之类的冤案,以及聂树斌之类的疑案,都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同情。但与此同时,诸如邱兴华、郑筱萸之类的“民愤极大”的案件,还是尾随着一片震天的喊杀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速杀速决”。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通过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以及由此展开的公共讨论,“疑罪从无”、“少杀慎杀”等人道、文明的现代刑罚观念正在潜移默化地植入民众的心中。
电影《投名状》中提着人头当见面礼,电影《夜宴》中鞭打老大臣等等,都是时下一些大片着力渲染的场景,也是不少观众颇为欣赏的“看点”。但在青年学者赵国君看来,这些“暴力美学”毫无人文关怀,让人无法容忍。赵国君认为,应当唤醒尊重生命的意识,弱化潜藏的兽性期待。只有法学界、艺术界、文学界、普通民众等等共同努力,从根本上重塑文化意识、改变死刑观念,死刑问题才有望彻底解决。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废除死刑决非朝夕之事,但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启动,以及值得期待的刑诉法修改,大致的走势已渐渐清晰起来。如崔敏教授所言———“死刑存废的拐点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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