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已70多岁,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多年来,一直依靠儿子来负担他的生活。最近,他儿子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些遗产。但这些年来,他儿子做生意亏了本,欠下了不少债,即使把全部的遗产全部拿去还债也还不够。所以,在刘某儿子去世后,债主不顾刘某的请求,将他儿子的全部财产拿去抵债。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但债主则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谁知法院的判决却让债主傻了眼,因为法院判决他们返还老人儿子的大部分遗产。
点评:父母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子女的遗产。但是,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为此,继承遗产是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是否偿还由继承人决定。
本案中,刘某年老体弱,不仅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如把遗产全部用于还债,今后的生活没有着落,为了解决好类似这部分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作出了特殊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刘某儿子的遗产虽然不够清偿债务,但仍要为他保留适当遗产,以解决好刘某今后的生活所需,其余的再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