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侄子在浙江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前不久,他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大货车撞倒,造成脑瘫。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大货车方负全责。我想问,我侄子在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建筑公司能否也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读者:刘卫刘卫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经对该问题作出过更为详细的解释,在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答复:“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从该规定可知,如果你侄子所遭受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他下班的必经路线途中,且事故责任非你侄子负主要责任的,他就可享受工伤待遇,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另外,你侄子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关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要求肇事方承担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