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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销售公司
一车主获汽车降价差价


  卖车时销售人员承诺“厂家如在一年内降价,差价则退还车主”,可销售公司却辩称此款承诺系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近日,车主刘先生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法院一审判定销售公司将5500元的差价退还车主。

  2004年7月,刘先生在湖北汉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南汽新雅途轿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58490元。在签订合同前,汽车销售代表王某承诺,该车型若在一年内降价,同意将差价退还给刘先生,王某还在给刘先生的一份合同中写上了“厂家如在一年内降价,差价则退还车主”的条款。2005年3月1日,南汽集团无锡分公司宣布:南汽新雅途轿车降价0.8万元,经询价,同型号轿车已降至52990元,比刘先生购车时的销售价下降5500元。当刘先生携合同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还差价时,销售公司则认为退还差价系销售人员王某的个人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并不知情,不同意退还价款。刘先生一怒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公司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书面道歉,退还差价款5500元。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作为被告的销售人员,向原告推介和销售车辆的行为代表被告,因此,王某在给刘先生合同中的约定应为代表被告的行为,即便如被告所辩称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但被告无证据能证实当时原告知晓此事实,原告就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履行的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作者:
冯明 周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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