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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护网破引发车祸谁之过


  案件

  去年2月23日,河北省盐山县的陈某驾驶一辆“丰田”轿车,由天津开往石家庄。当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石黄高速公路河北沧县崔尔庄段时,与突然从破损的高速公路护网外闯入的儿童张某相撞。刹那间,横穿高速公路的张某当场身亡,司机陈某受伤,“丰田”车也因撞上隔离桩严重受损。事后,石黄高速交警总队四支队沧州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为张某作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机陈某无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司机陈某无责任。同时,还对陈某驾驶的丰田车的损失进行了鉴定,车损为248210元,另外车检费为2400元,拖车费为5000元。争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车祸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陈某认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交了通行费的,这样就与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形成了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理应保证高速公路的封闭性,而车祸正是因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造成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能够为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技术标准的通行环境,其性质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丰田车的损失进行赔偿。

  石黄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认为,破口只是事故发生的一个条件,而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因此,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车损。同时,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张某,要求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的。另外,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看到了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与肇事人张某家属作出的一份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让陈某给予张某一定的死亡补偿费。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据此认为,交警部门作出这样的调解,足以说明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陈某与张某之间的事,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关系。

  陈某对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答复不满,他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中,找到了这样的规定:“禁止一切行人……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经常完好。”陈某据此认定,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车损赔偿难辞其咎。判决

  陈某因与石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难以就丰田车的赔偿问题达成共识,于是,就把石黄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告上了法院,沧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沧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与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服务合同关系,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即应享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行驶保障的权利。由于该路段的管理部门未完全尽到基础设施维护义务,使高速公路防护网出现破口,张某由该破口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由此不难看出,丰田车的受损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提供安全行驶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该路段的管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沧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赔偿原告全部车辆损失费、车辆检验费及拖车费。面对判决结果,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不服,上诉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丰田车受损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防护网破口的维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丰田车进行赔偿。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丰田车因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发生车祸受损,对此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在管理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张某违反《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闯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只能承担丰田车的部分赔偿。

  2004年9月9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消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48926元,车辆检验费1440元,拖车费3000元,共计153366元。

  

  

  

作者:
陈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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