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授:
我与妻子均系国家公务员,收入稳定。由于长期吵闹不断,我和妻子决定离婚,但在儿子归谁抚养上发生争议。我和妻子均要求六岁的儿子随自己生活。我的理由是,我已做了绝育手术,妻子仍有生育能力,故儿子应由我来抚养。妻子则提出,抚养儿子的一方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我若不同意,则她放弃共同财产后直接抚养儿子。我既想抚养孩子,又不愿放弃全部的共同财产。请问:一方实施绝育手术,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张江张江: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根据前述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之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与妻子均收入稳定,皆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在你做了绝育手术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你的抚养要求。至于你妻子提出的放弃共同财产直接抚养儿子的主张,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你起诉到法院时,既可以要求直接抚养儿子,分割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法院判令你妻承担儿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