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授:
我与黄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但在前年春,他与另一位女子同居,并准备结为夫妻,于是,多次向我提出离婚,并以经常打骂相逼迫,但是,我认为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而且还有孩子,所以没有同意他的要求,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法院还是判决我们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我对当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感到后悔,但法院已经作出了离婚判决,不知还可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瑶瑶瑶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有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但无过错方不愿离婚,为了尽可能地挽救自己的婚姻,也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认为与对方不可能再成为夫妻了,又想得到一些损害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呢?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在离婚后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法院已作出判决,解除了你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你是无过错方,仍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过,千万别忘了要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