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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赎刑制度
兼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亮点在各大媒体上频频出现,笔者认为,罚款折抵行政拘留制度作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的发展,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也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赎刑,是用金钱、劳力等形式赎免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说文解字》:“赎,质也,以财拔罪也。”

  赎刑最早见于《禹典》的“金做赎刑”,但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罪犯被判处可以从宽处理的“鞭”、“扑”之刑。

  西周时期,赎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墨、劓、剕、宫、大辟等奴隶制五刑。针对可能被判处奴隶制五刑、但案件事实存在可疑情形的嫌疑人,可适用赎刑制度。

  秦朝的赎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秦朝法律规定,可以用金钱等形式赎免耐、黥、迁、宫、死。赎刑的适用范围与西周有所不同。赎刑适用于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罪犯。

  唐朝的赎刑制度更加完善。《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1、对以下四种人,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物赎罪,即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五品以上官员的妾。2、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者身体有残疾的,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物赎罪。3、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或者“笃疾”,犯反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刑部、大理寺应就其罪状和身份,报请皇帝裁决能否适用赎刑。4、对于疑罪,也可适用赎刑。《断狱》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宋、元、明、清的刑罚深受唐朝的影响,赎刑制度在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直至清末修律。

  从以上几个朝代对赎刑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适用赎刑制度的一般情形:第一,疑罪情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定案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适用赎刑制度。第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等级森严,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享有一定的特权,在刑罚方面的表现之一,就是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第三,尊老爱幼。对于老年人、幼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与特殊的照顾,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适用赎刑制度。

  我们应当辩证看待赎刑制度对古代中国刑罚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赎刑制度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统治,维护特权阶级,法律适用不平等;另一方面,对疑罪采用谨慎的态度,不妄下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人权,同时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另外,一方面,赎刑制度有助于增加国库收入,缓解财政压力,巩固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官员见利忘义,徇私枉法,滋生腐败。

  针对赎刑制度,我们应当本着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于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坚决予以排除;对于保障人权的内容,用现代法治理念予以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依法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一)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治安处罚的人文关怀。首先,罚款折抵行政拘留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行政拘留,把未成年人与其他违法分子关在一起,未成年人可能从他们身上学到更坏的习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同时,行政拘留带给未成年人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阴影。多数未成年人违反法律,是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他们实施正确的教育和耐心的劝导,与行政拘留相比,是更有效的改造方法。其次,罚款折抵行政拘留制度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用“风烛残年”来形容,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当他们存在一般违法情形时,社会对他们应当给与更多的宽容。第三,罚款折抵行政拘留制度保障妇女权益。由于生理上的特点,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妇女需要家人的照顾,同时,为了祖国的下一代,也应当给与她们特殊的照顾。

  

  

作者:
高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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