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授:
我去年3月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我俩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兑现。前不久,我发现前夫在两年前就已背着我悄悄买了一套价值近3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子一直由他的情人居住着。我认为,这套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分割这套房子吗?张秋兰张秋兰: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在与你离婚时,将其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金屋藏娇”一事“捂”得严严实实,根本不让你知晓,其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可以肯定,你俩当时协议离婚时,你前夫对你有欺诈的情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你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那套商品房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