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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莫随意“私了”


  案例:一日,下岗职工张某骑自行车在车站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张某当时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问题,便与摩托车司机协商“私了”。摩托车司机赔给张某200元钱,留下了手机号码,并表示如果有问题双方再打电话联系,就这样双方没有报警。第二天,张某觉得腿部剧痛,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是肱骨颈骨折,医生说要做一个大手术,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致残,这个手术约需要花费二至三万元。张某立即给摩托车司机打电话,希望对方过来重新协商事故责任,谁知道对方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通后说“打错了,没有这个人”,没有办法只好报警。交警四下查找,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至今仍没有找到肇事者。想起这件事,张某就懊悔不已。

  警方提示: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民间俗称“私了”,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宜做“私了”处理,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如不能马上判断损失程度,应留下双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号码、通讯方式、住址、单位等,并当场证实其真实性。(肖建中)

  

  

作者:
肖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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