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授:
我表姐于1996年和安某结婚,第二年生下外甥女安然。后来表姐和安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安然由我表姐抚养,安某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到安然成年为止。去年秋天,安然患病住院,用去医疗费一万余元,我表姐工资收入低,生活本就十分拮据,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而安某现在是一个经营服装的个体户,生意非常好。我表姐给安某打电话让他分担一些安然的医疗费,但安某说他们离婚时双方有约在先,不同意分担这些费用。请问,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吗?杨琳杨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或判决,这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你来信中所谈的情况,尽管你表姐与安某离婚时对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已有明确约定,但现在你表姐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安然住院花去的医疗费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你表姐可以代安然要求安某分担医疗费用;至于费用的多少,可以由你表姐和安某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你表姐可以安然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安某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安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