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授:
廖某与肖某是一对夫妻。最近,他们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商后决定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所居住的房屋发生了争议,他们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后来,丈夫廖某还是同意把房屋让给肖某,但要肖某补偿八万元钱,可肖某认为廖某要价太高,没有同意。请问:离婚时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呢?曾华
曾华:
据了解,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会因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而房屋又是纠纷的热点,双方往往对房屋的归属、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为妥善解决好这一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依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廖某和肖某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及价值进行协商处理。如对此达不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