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的《新华每日电讯》报道:8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出关于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重申了“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却遭到非议:“不少人在网上‘声讨’这个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海口警方“不顾民情立下的规矩。”“与此同时,在路上执勤的交警也屡屡遭遇违章者的‘抵抗’”,理由很简单:“我们从来都是用摩托车载小孩的。如果不允许,以后小孩上学怎么办?”
从报道看,以前警方考虑到市民方便和警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一般对这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不制止、不处罚;而8月5日出台的规定只是重申国家的法律,并不是“自行规定”,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早就应对此类行为进行治理。但是,早就“应该”的事儿,却被指责为不合情理,还遭到了“声讨”和“抵抗”,并惹来“麻烦”。最大的“麻烦”是警方“咋办”?按照“民意”,并非“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从人情出发,可以“不制止、不处罚”。但是,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首先,交警失职,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当”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其次,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小孩有生命危险时,要“怪罪”的恐怕还有警察的“不作为”。所以,交警部门必须要“管”,要依法办事。
不仅仅是海口遇到这种情况,其他城市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并且也不仅仅是这一种违法情形有此遭遇。比如市区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转弯儿或靠边儿时没有打转向灯,再比如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对某类违法车辆暂不处罚或者照顾之类的“通告”等。所有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因为它所产生的恶果,将会让人们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甚至于对我们的法治精神产生怀疑和失望,进而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严缺乏认同感。
笔者以为,在提倡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的今天,从政府部门到执法机关,再到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说到底,还是缺乏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缺乏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尊重。政府部门不能无视法律而“要求”执法机关对某违法行为或某类人群“法外开恩”,因为政府没有这个权力;执法机关不能因为有人干预而“顺理成章”地有法不依,或者对可能遭受腹诽的情形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我们每一个公民则更应该增强法治意识,更不能简单地以人情世故来评断是非。否则的话,我们的公共秩序将不能承受“法治”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