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劲松
某市发生的一起轻伤害案件。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告至法院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他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为此,原告方连续5年先后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公安机关因此牵扯了大量人力、精力。而5年的上访路,原告花费了3万多元巨额资金,从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最终,两个家庭的矛盾恶变成了家族矛盾,其中一人被对方报复伤害致死。再如,某市发生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受害人李某被打,导致耳膜穿孔,造成了轻伤后果。当地派出所主动上门调解,经过做工作,当事人在经济能力的承受范围内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和补偿,求得了李某的谅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从上述两起轻伤害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轻伤害案件走法院诉讼程序固然未尝不可,但毕竟是“下下策”。而调解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有利于双方化解矛盾,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关键,是如何巧用调解的手段。调解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做人的工作。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方法值得借鉴。
化解矛盾法。轻伤害案件都是由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我们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固然要仔细,但不能把工作仅仅停留在调查取证上,还要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矛盾纠纷症结所在,为日后开展成功有效的调解打好基础。即使是实在无法调解的,公安机关有过硬的证据,也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伤害后果发生后,办案民警要主动说服当事人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治,并主动上门道歉安抚,以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为调解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成本核算法。事实证明,成本核算能有效帮助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不懂成本核算,如在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他们总以为,自己作为受害方,只要诉至法院就能达到诉求目的。而案件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当事人往往落入了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如,我们文中列举的其中一例,就是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还“额外”背上了3万多元的债。因此,我们办案民警在调解轻伤害案件中,巧妙地运用成本核算,反而能取得意想不到的调解效果。
教育疏导法。许多当事人,就如同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讨要的就是个“说法”。这时,我们民警就要及时运用教育疏导法。一方面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严肃批评,另一方面对受害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化解其心中的怨气,并积极帮助受害人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亲朋介入法。我们在调解轻伤害案件中,要进行有效的调解,有时还需要“另辟蹊径”,也能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即,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朋友或亲戚参与调解,由于他们有感情和亲情基础,通常劝和的效果远比公安机关单纯的劝解要明显有效。以上四法,灵活运用,轻伤害案件的调处也就不再难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办理轻伤害案件,巧用调解手段,这既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需要,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作者为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