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种类繁多遭遇以下几种尴尬:一是法律依据不充足。现有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的14项职责,并未包含城市管理、税务稽查等职责;二是影响警察形象。新衍生的警察素质易于参差不齐,应该低于经过严格训练的现有警察队伍的素质,其执法过错引发的各种群众不满,难免一概而论地归咎于警察身上,让现有警察受到牵连。三是社会管理脱离柔性轨道。城管部门遇到的种种问题,说明在城市管理上还有待于加强研究和探索,如果一味地强调“权威管理”,那将偏离以人为本的政府执政理念。
郭金鹏/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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