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欧阳智慧认为:城市管理涉及到一个城市的文化、卫生、交通、工商、城建和公安等多个领域,且城市管理的执法权限仅限于各职能部门。为此,应由各地党委、政府牵头,以文化、卫生、交通、工商、城建和公安等职能部门为单位,组建一支“城市形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长期跟踪管理,狠抓城市“脏、乱、差”和门前“三包”的规范管理,警察则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警校吴兵认为:不能因为城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遭遇阻碍、抗拒,就提出组建“城管警察”。难道只因为警察拥有在执法时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是不是有了这种权力就不会发生暴力抗法的现象了呢?此做法会不会有“以暴制暴”之嫌,有违和谐理念呢?而事实上,城管部门在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暴力抗法者进行打击处理。所以,很难看出设置“城管警察”的必要性。
福州铁路公安处来舟站派出所游珊认为:组建“城管警察”既是对现有警力的浪费又影响了警民关系。若成立“城管警察”,为城管部门在工作中解决暴力抗法的问题,其后果易导致城管人员对警察产生依赖性,对城管工作没有利只有弊。而在城管执法中一旦发生群众暴力抗法的情况,“城管警察”就介入,这有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并难免在群众心中滋生城管“有靠山”的想法,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另外,在当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组建“城管警察”是对有限警力资源的浪费,与其如此,不如广开思路,健全法律及相关法规来解决城管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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