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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得罪人”的背后
2008-06-26 00:00:00 来源:警察网
  “不愿得罪人”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是一种“中庸”的表现。但进入21世纪,这种“不愿得罪人”的思想却屡屡在腐败大案中成为腐败行为的助推剂和遮羞布,个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原因之一:制度建设滞后。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能否认这些制度的执行效果仍不如人意,尤其是在中央大力提倡的党内民主这个方面。某些部门领导以班长代替班子,把对人民负责变成对自己负责,变党委领导为个人领导,变党内民主为领导民主。虽然这种强势领导地位有利于工作效率提高和政令畅通,但不可避免领导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任何进谏献言、纠偏指错的行为如果遇到党性修养不高的领导,都会被看作是对其权势地位的挑战而被压制,久而久之在单位内部再也听不到不同声音。

  原因之二:个人利益得失。由于现阶段制度建设的滞后,各单位领导不同程度上都有较大的自主权力。而作为下属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对领导手中的权力常有畏惧之心。给领导提批评意见而得罪领导,在某些“聪明人”看来是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危险行为,是不可取的也不值得提倡。

  原因之三:从众心理趋向。不少人存在一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庸俗处世哲学,不管别人做什么,只要不损害自身利益,都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怎样自己也绝不做第一个挤破脓包的人,免得自己成为单位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危险分子”。

  原因之四:内部环境循环。一些利用“潜规则”牟取非法利益的个人或小团体,将单位内部不遵守“潜规则”的人看成异类,而那些指出问题提出批评的人更是他们的“眼中钉”,对其进行“冷酷无情”的排挤打压。长此以往单位内部就会形成一种病态的“生态环境”,大多数单位成员集体失语,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循环,在“利益均沾”这个向心力的吸引下,大多数单位成员会选择成为“既得利益群体”,这样更不会有人主动向上级如实反映情况。

  邓毅(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

  

  

作者:

邓毅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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