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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让举报者无后顾之忧
2008-06-26 00:00:00 来源:警察网
  有些腐败官员利用手中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调离、撤职,或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入监牢,甚至丢掉身家性命———这方面的事情屡见不鲜。

  面对诸如此类报复,怎不让人惊心?哪个知情者不望而却步、三缄其口?谁还有勇气“得罪”他们?

  为何这些腐败官员敢有恃无恐报复举报人?笔者认为,这与法律及其司法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够不无关系。虽然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条款,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范文本,有关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都过于抽象、零碎和狭窄,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往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而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却不能进行事先保护,且由哪个部门负责保护也不明确。另外,经常是举报人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被举报人马上就会知道举报信息。对于将举报者信息泄密的相关责任人,更未列出惩罚条款。这导致了举报人在某些强权强势面前显得无援无助,在这种情形下,心存“怕得罪人”思想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要解决这种“怕得罪人”思想,真正让群众雪亮的眼睛发挥作用,大可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建立起举报人保护机制和机构,同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惩罚泄密行为条文,真正使举报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应有的改善,人身安全得到有力有效的保护。从根本上解决举报者的后顾之忧,相信会有更多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说话,让贪官无处藏身,让国家吏治更加清明。

  刘晓彬(福建省三明市铁路派出所)

  

  

作者:

刘晓彬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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