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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歧”中完善制度
2008-06-26 00:00:00 来源:警察网
  □ 刘大潮

  前不久,笔者单位的内勤拿着一张“集体议案人员签字表”让一位民警签字时,遭到该民警“拒签”,理由是:“我没有参加该案的讨论,怎么签?”一来二去,当这位民警办理的案件需要别人签字时,也遭到了别人“拒签”。

  单位领导发现这一现象后,召开了班子会,起初针对“拒签”的问题,是从民警之间要搞好团结的层面加以看待的,并拟对有关民警进行“谈话”,从而消除分歧。但经班子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既然案件集体讨论是一项制度,我们就应该落实,问题是我们没有很好的去落实,甚至根本就没有执行这一制度,而是为了应付执法检查让民警去“造”一个集体议案的记录,这怎么能怪民警“拒签”呢?当前正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何不结合实际,把活动的进程转化为发现“分歧”解决问题推动制度落实的过程呢?于是“对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在单位真正执行起来了。

  然而,没过多久,有的民警又出现了“拒签”。为什么?原来主办人员并没有按“集体意见”去办,而是“另辟蹊径”!“这样的讨论岂不多此一举?”针对民警的“分歧”,经分析,有的案件并非是主办人员擅自变更集体意见,而是在立案环节集体讨论了,但因线索有限,影响了集体议案的准确性。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案情和案件的性质才明朗起来,因此也就必然改变大家最初的意见。有了这次“分歧”,提醒了大家:集体议案没有错,关键是集体议案不能与案件的进展脱离开来,而要“与案俱进”才能防止出现偏差。于是单位又完善了这一议案制度,使集体议案不再停留于某个环节,切实发挥了应有作用。

  正当集体议案制度顺利进行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的“分歧”。有民警提出:我们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也好,实行集体议案制也罢,可我们的一些案子讨论没少搞,时间没少费,但到了检察机关却“卡了壳”,有的被改了定性,有的被退回,还有的干脆就诉不出去了。“我们这些制度还能坚持吗?能坚持多久?”这的确是个实际问题。为解决这一“分歧”,单位班子研究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既有集体议案的水平问题,也有公安、检察机关在法律的理解、掌握的标准、尺度上有不一致的问题。为此,单位建立了与检法和相关机构协调沟通制度,即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议案主动商请检法人员介入,并及时与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取得联系,让集体议案实现了“借脑引智”,使议案的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注:7月8月话题为《我们的奥运,我们的责任》,8月10日截稿)

  

  

作者:

刘大潮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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