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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作是一把标尺
2008-06-26 00:00:00 来源:警察网
  □ 洪圣泉

 我是2005年10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机关的一名基层治安民警。对于一个当初学财经专业的,现如今整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我,简直就是一个门外汉。面对一本本的案卷,成百上千条法律条款,头晕目眩。古人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为了能更快地融入到队伍里,我白天跟着老民警下社区执法办案、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处理纠纷的技巧;晚上一边整理学习体会,一边钻研常用的法律法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到半年时间我就适应了派出所的工作环境。

  派出所民警不仅是执法办案、处理纠纷,而且更多的是接受群众的求助及为群众提供服务。接待群众、处理纠纷、办理案件的方法、策略很有讲究,稍有不当,就会激化双方矛盾,扩大纠纷双方事端,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如何灵活、巧妙地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日常公安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值此时刻,中央政法委号召全国政法干警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抓住机遇,迎头赶上,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这个平台,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首先,加强自身学习能力。要把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和谐理念作为当前公安工作的旗帜。人的知识储存量在学习过程中暂时会出现一种“饱和状态”,在这种“饱和状态”下,不改变学习的方法、态度,那么自身的能力就会停留在这个水平线上。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契机,解放思想,端正态度。学习的过程由被动应付转为积极主动,提高学习效率;一边努力学习新知识,一边和身边同事对比,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

  其次,加强做群众工作能力。广大人民群众是我们开展公安工作强有力的助手。我们如何发挥好这支强大的人民队伍的作用,是衡量我们每一个公安民警群众工作水平的标尺。处理每一起案件,每一起纠纷,不光是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最主要的是让群众正确理解、接受事实。如将本来生硬的法律条文照本宣科,只能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经济学家注重利益最大化原则。民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处理案件、纠纷时,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辩证思考,体会对方感觉,纠纷双方达成共识是不言而喻的。把辩证法运用到做群众工作中去,既顺民意又得民心。

  再次,加强理论联系实践能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丰富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开展公安工作的砝码。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掌握实践———理论———实践转化规律,处理问题时才能游刃有余。公安工作非常注重实践性,脱离实际,法律条文丝毫没有意义。随着时代发展,法律条文不断更迭适应社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做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那么每位民警的实践能力会有质的飞跃。

  

  

作者:

洪圣泉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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