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7日,湖南省召开纠风工作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下发了由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制定,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清理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些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道路执法的规范等问题直接“开炮”,方案将交通执法的理想目标定位“道路交通环境和谐顺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按照方案部署,全省将从6月份开始,开展为其3个月的有针对性规范整治行动,笔者就
“电子警察”问题谈谈我的一些初浅看法,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一、“电子警察”的定义及正确认识理解其内涵。
目前,在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内“电子警察”一词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但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在字、辞典中无法查询或者检索到与其相关的定义和解释。自“电子警察”一词诞生至今,随着城市道路交通监测监控技术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谓“电子警察”就是道路交通违章自动取证处罚系统,作为ITS(智能交通系统)的一个全新应用,在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警察”的主要功能和产品包括:车辆闯红灯监测仪、车辆超速检测仪、车辆逆行违章检测仪、道路卡口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城市道路综合监控系统、122交通报警系统和城市道路综合监控系统。凡是采用技术手段取代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简称为“电子警察”,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违法行为归纳为333种,所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实施取证并执法。
二、“电子警察”在交通安全管理上发挥的作用
“电子警察”切实解决了在交通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将警力从简单的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增强了驾驶人、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提高了文明执法力度和管理效率,使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高效、快捷、自动、文明和公正。它一方面能够缓解日益繁忙的交通勤务管理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有效地抑制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实践证明,“电子警察”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不但改善了交通效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阶段“电子警察”是科技强警,缓解多年来警力不足和交通事故不断攀升之间矛盾的需要;是扩大交通管理的监控时段和监控范围,减轻了一线交通民警的劳动强度的需要;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使得交通秩序转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需要;是全力打造现代交通管理新格局、推动警务工作创新和发展的需要。
三、“电子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地方技术监控系统运作实行公司化,存在部门和公司利益分成的问题,由于企业或个人参与了设备的投资建设,就自然容易将经济利益引入到道路交通的管理中。当一个法律条文和经济利益挂钩时,老百信就会对该条文所体现出的公平和正义提出质疑。
2、在使用技术设备中存在设置不合理现象。像雷达测速设备设置地点随意性大,没有遵循雷达测速点应在违法多发、交通秩序混乱的地段的原则,并且还存在着隐蔽拍摄,公路限速标值和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合理、警示标志不明显或缺失等问题。
3、“电子警察”违法告知的方式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程序告知违法当事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目前主要采取邮寄、登报、手机短信、建立互联网查询系统等方式,都存在弊端。
4、绝大部分“电子警察”系统是孤立的,不仅未对交通违章现象及其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同其他的系统,如交通控制系统、交通流量数据采集系统等也未能有效地整合,造成了许多软硬件资源的浪费,对外地号牌的车辆违章也无能为力,不能实现跨省、市外联动。
5、设备本身技术仍有待发展完善。目前,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没有完善的国家技术标准,各地使用的监控设备技术状况各异,甚至完全没有标准可言。大多也没有权威认证、检测机构检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6、“电子警察”执法中的处罚环节存在难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笔者认为处罚存在难度。例如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用各种告知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来处理,交警部门又如何对其进行处罚。有观点认为直接开出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交警部门如直接开出处罚决定书,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目前,部分驾驶证不需年审,六年一换,若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就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记分或吊销驾证,也不能阻止当事人六年后正常换证。而“不让违法车辆年检”的观点,我也不能赞成,因为笔者认为因法律没有规定通过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车辆不能年检,根本就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四、进一步严肃和规范“电子警察”执法管理的意义
规范“电子警察”执法管理是确保执法严肃、公开、公正、公平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打击违法、保障人民群众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的需要;是惩治腐败、提高公安交警形象的需要;是新时期落实中央“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需要。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子警察”执法。
1、规范电子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区域,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连续上坡路段、视线不良路段作为低速行驶违法行为的重点整治路段。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2、使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作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出具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可靠,检测数据有权威性。
3、规范电子警察执法工作告知制度。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违法告知,让违法驾驶人员最大限度的有了解违法的途径和方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4、完善违法处罚处理网络化建设,方便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一是违法行为人自行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大队接受处理;二是通过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的异地处理功能,在全省接受联网处理;三是违法行为人自愿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局交通违法行为代办中心代理交通违法行为。
5、严格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制度,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6、完善争议调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于违法监控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处罚应该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完善各种违法争议调解,用科学还公正于民心。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多次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和媒体记者参与测速工作的全过程,为提高群众对“电子警察”准确性、科学性的认识,减少违法行为人不必要的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
7、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及制度建设。目前就“电子警察”执法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还存在许多的不完善和有争议的地方。我们应该利用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加大对“电子警察”的宣传,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总结“电子警察”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调研,国家和上级机关不断完善法律和法规建设提供一手的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