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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群众新期待拓展公安新服务
2008-06-1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 张景华

 前不久,在公安机关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同时,浙江省委组织开展了“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笔者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华店村做了为期一周的驻村蹲点调研。短短一周时间,无论是考察企业还是深入农户,无论是调研走访还是晨间散步,所到之处,我们都真切地感受到义乌人包括新义乌人所特有的那种强烈的创业创新愿望,也对为什么有这么多企业落户在下华店村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下华店村的老支书金绍建说:“一个村能不能富裕得起来,环境太重要了。环境好了,创业就有希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愿望也就不远了。”几次不同层面的座谈,都是民声的集中反映,也让我感慨颇多。平安这东西,那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建设和呵护的,不仅领导要重视,群众要参与,同时那更是一种文明的传承与积淀,只要每一个村都能像下华店村这样村风正了、民风纯朴了,就能积“小平安”为大和谐。还有一个就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善待和包容。浙江是个外来人口流入大省,目前全省登记办证的外来人口已达到1700余万,广大外来人员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为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真的有责任、有义务好好善待他们、包容他们,公平、公正地为他们作好服务,不断重视和满足他们的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周时间的蹲点调研虽然时间不长,却收获不小。下华店村人的生动实践告诉我们:在新时期新阶段,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地、辩证地把握农村政治秩序稳定、经济秩序稳定、法律秩序稳定、民心安定等方面的内在联系,真正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创业创新的总要求出发,努力将公安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发挥好公安机关在农村创业创新中的参与者、保障者、促进者作用。

  感悟之一:公安机关服务农村创业创新的本质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农村的创业创新发展,其目的不仅是要建立一种物质繁荣的社会,而且要以广大农民包括外来人员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使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群众,不断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必须做到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必须遵循农民的自身意愿,使农村创业创新变成农民自觉的行动;必须培养和造就新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公安机关作为农村创业创新的服务主体,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方式方法之中,使公安机关的打击、管理、服务都能着眼于农民的全面发展,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利益,满足农民诉求,为农村的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安全服务和公共安全产品。

  感悟之二:公安机关服务农村创业创新的关键就是要保障和促进城乡警务的统筹发展。在义乌这样的经济先发地区,我们更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切实把公安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用联系的观点来看待城乡和谐稳定,以统筹、协调的战略理念来维护城乡和谐稳定,做到联系农村研究城市治安,联系城市研究农村治安,绝不孤立、片面地强调城市或农村的局部和谐稳定、城市或农村局部的公安工作重要性。近年来,义乌市公安机关在推进城乡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方面,坚持大力加强农村社区警务建设,不断将公安服务管理职能延伸拓展到农村,这次调研所到之处,我们也都真切地感受到了农村群众对公共安全服务的期待与需求,体会到了对公安机关推进农村警务建设的肯定与拥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正视这种期待与愿望,进一步着力改进和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安服务为农村群众所共享。

  感悟之三:公安机关服务农村创业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要着力推进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一个和谐的社会,政府拥有的是公共权力,应该以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社会有自治的权力。一个理想而又和谐的社会格局应是政府的公共权力、社会自治权力和市场配置资源权力的三结合,且各得其所,政府、社会、市场各司其责。任何一个权力主体的缺位、错位、越位都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下华店村之所以形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群众安居乐业的局面,其中的关键,是他们有一个有着坚强战斗力的两委班子,以及一个得到各方面群众高度认可的村民自治组织,包括平安基金会和平安服务队。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又来自于班子成员的凝聚力,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认可度又来自于他们行事所坚持的公平与正义。这就给了我们新时期公安工作一个重要启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管理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村民自治重要促进者,必须变革自身运行方式,学会用新的理念和方式“治理”农村,既要加强对农村社会的治安行政管理,维护好农村的治安秩序,又要保障和促进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的发展,坚持警民合作,坚持村民自治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坚持在法治力量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进行社会基础秩序的建构。只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乡村治理结构,就完全能够使更多的民间纠纷在基层得以有效化解,使更严密的治安防控体系得以在农村建立。那时,受益的不仅仅是农村群众,也是公安机关乃至各级党委、政府。

  (作者为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作者:

张景华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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