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明阳
明明执法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可还是有人说公安机关执法不公。以前碰到这种情况,我就简单地认为群众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知识知之不深造成的。通过大学习和大讨论,我对公平正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公安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执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上,还必须在教育、惩罚、服务、管理、效率等方面处处都体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要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同一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有的被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养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取保候审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一个平时健壮如牛的犯罪嫌疑人,面临或已经羁押在看守所时,突然间提供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证明,并达到了回家“养病”的目的,这样的事实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知情群众都感到心里别扭,心明眼亮的群众自然也明白其中的“猫腻”。公安工作体现公平正义必须把好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关,让那些企图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钻不进法律的“漏洞”。2006年5月,河北省内丘县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五人。不久,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看守所声称患有严重疾病,其家属通过多途径、多渠道找到贾宝群局长,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贾宝群局长经过多方了解,发现李某的情况不符合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当即表明了自己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态度。犯罪嫌疑人李某企图回家“养病”的愿望落空了。
公平正义要在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得到充分体现。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同是违法行为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同一个条款,有的被口头批评教育,有的受到警告处罚,有的受到罚款处罚。受到处罚结果不同的原因是违法行为人与执法民警的关系不同。如此执法,能说是公平正义吗?公平正义要求民警在执法中不考虑亲疏远近,依据违法行为人的年龄、违法次数、违法原因对其作出教育或处罚的公正处理。
公平正义还要在工作效率上得到充分体现。不管是办理刑事还是治安案件,也不管案件中的受害人是谁,民警都应该高质量、高效率地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些民警依照案件受害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受害人有背景、有财力,安排办案的民警就多,民警办案的效率就高、节奏就快;反之,受害人是弱势群体,安排办案的民警就少,民警接出警的速度、调查取证的节奏就慢,甚至还可能因取证不及时使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变成为不能及时结案的疑难案件,引起群众信访。
公平正义能否体现在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关键的因素在于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公安机关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依靠坚持不间断地岗位练兵,达到进一步提高全体民警的综合素质的目标,就能充分地贯彻落实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