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能冤枉好人。由于民警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的掌握和侦破水平有限,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并因此惹上官司。
二是未经审判机关判决或侦查机关认定,除非当场捉拿、人赃俱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以“小偷”或“盗窃犯”定性。更何况,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学观点也反对将犯错误的越轨者“游街示众”,认为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公然侵犯。
三是若允许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通缉信息,且图文并茂,容易使之演变为攻击他人的手段,从而引发社会混乱。
因此,我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的这一做法不妥。
王海生/安徽省铜陵市火车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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