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通缉”缺乏现实依据
重庆市涪陵警方认为发帖这种方式类似于通缉令,这种说法是不妥的。现实中的通缉令与“网上通缉令”有很大区别。首先,两者的依据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据此可见,通缉令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即在逃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当案件的证据达到这一标准时,才能够逮捕。而涪陵区公安局仅仅是已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作案事实,显然未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次,两者的程序不同。通缉令要求经过法定的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而本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照片公开曝光于网络论坛,超出管辖地域范围,且未经任何审批程序,明显不符合要求。第三,两者的案件性质要求不同。通缉令一般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的恶性案件。而本案的嫌疑人涉案数十起、涉案金额10多万元,案件的性质尚未达到要求的标准。
夏荣传/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椿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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