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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权利要受法律保护
2008-06-0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重庆涪陵警方的做法有些类似于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捕公判大会,把犯罪嫌疑人抓出来进行示众亮相,出发点是希望广大群众多长个心眼,提高自我防范。

  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警方采取如此非常措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至少迎合了百姓的“朴素正义感”的心理趋向。但是,法律的理性告诉我们,依法行政是权力机构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警方忽视了这样一个细节,他们所面临的管理对象,虽然是具有偷盗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疑人都属于未经法院所认定的“坏人”,因此,任何未经法院定罪的人,即使其罪大恶极,也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利依然是要受法律保护的。嫌疑人也自然拥有和群众一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其照片不应该在网上公布。如果未经法院审理认定这一程序,公安机关采取的执法行为就属越界之举。

  袁渝/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

  

  

作者:

袁渝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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