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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00:00:00 来源:警察网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卢博卫认为:网上的嫌疑人照片无名、无姓、无地址,而长相类似的人却大有人在。网上一传播,就会使一些无辜的人被举报,紧接着被调查,从而可能出现无缘无故被调查的怪现象。公安民警办了很多无辜案,浪费诸多人力物力不说,最重要的恐怕是民怨沸腾。而这与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的要求是相抵触的,所以网上曝光嫌疑人照片应慎重。

  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都彬认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称为嫌疑人,是因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他们的罪犯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经严格审批发布的。不同级别的通缉令需要不同的部门审批。从嫌疑人到被告,到罪犯,再到劳改人员,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当事人,里面包含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公布嫌疑人照片,尤其是监控探头拍下的盗窃镜头,对于及时抓获嫌疑人、打击犯罪非常有利,但是在传播速度极快、影响面极广的网络世界中,无疑会使嫌疑人一生都背上沉重的包袱,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更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所以未经法律授权不能将嫌疑人照片在网上曝光。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治安支队虞曙认为:警方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照片挂到网上,这种“貌似正义”的超常规破案方法有“以恶制恶”的意味。法律能充分保护“好人”的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能否妥善保护“坏人”的权利,才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试金石。在执法过程中,只有使“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每个“好人”的权利才不会被侵害。因此作为警方,不能因为苦于没有破案线索就走捷径、想方设法去打法律的擦边球,即使这种做法效果再好,也不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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